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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8889999发布时间:2024-11-22 14:22:01 点击量:267
本文摘要:2013年7月,徐女士与丈夫一起参与上海市某国际旅行社的组织的泰国8日游,费用为每人4900元。
2013年7月,徐女士与丈夫一起参与上海市某国际旅行社的组织的泰国8日游,费用为每人4900元。行程第二天,旅行社决定游客搭乘快艇前往帝王岛观光。
途中,由于快艇速度较慢再加海面有风浪,快艇摇晃较为得意,以致躺在快艇后排的徐女士从座位上摇动后跌入在快艇内,导致腰椎伤势。事故再次发生后, 本文关键词: 徐女士报团去泰国旅游,因乘快艇车祸伤势。回国后,徐女士将旅行社告到法院,拒绝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0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旅游合约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旅行社不应支付徐女士各项损失8万余元。页面转入下一页页面转入下一页 2013年7月,徐女士与丈夫一起参与上海市某国际旅行社的组织的泰国8日游,费用为每人4900元。行程第二天,旅行社决定游客搭乘快艇前往帝王岛观光。
途中,由于快艇速度较慢再加海面有风浪,快艇摇晃较为得意,以致躺在快艇后排的徐女士从座位上摇动后跌入在快艇内,导致腰椎伤势。事故再次发生后,徐女士被送到当地医院就医,旅行社缴纳了医疗费用。
返回上海后,徐女士又去医院展开了化疗。经司法鉴定,徐女士的伤情为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后遗腰部活动功能障碍,包含十级残疾。
庭审中,旅行社指出,徐女士摔倒伤势几乎是大自然风浪因素和她自己没跪大位抓住造成的,旅行社没罪过,也没债权人,不不应分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基于旅游合约,被告旅行社对还包括徐女士在内的游客负起人身安全维护义务。因违背该义务造成徐女士伤势,旅行社应该分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鉴于快艇摇晃确实风浪等大自然因素的影响,法庭亦须减低旅行社的赔偿金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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